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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怀疑老婆行为不端就开始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然后就开始向法院起诉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是孩子母亲却拒绝进行鉴定,在2007年8月2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要做亲子鉴定以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1日宋某与燕某结婚,结婚后不久宋某就开始怀疑老婆和别的男人关系暧昧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结婚后一个多月后和妻子分居至今。2003年6月5日,妻子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宋某每月按100元给付孩子抚养费。但宋某的疑虑一直难消。2004年12月9日,宋公向法院起诉,要求做亲子鉴定,以确认他与女儿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在诉讼中,妻子拒绝配合法院组织的亲子鉴定事宜,后驳回宋公的起诉。
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他们的女儿系宋公和燕妮的婚生子女,且燕妮受孕和女儿的出生均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公的主张既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燕某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燕某在2002年5至9月份与其他人有性关系的证据,燕某对亲子鉴定不予配合,又不能强制鉴定,从审判效果、家庭稳定、社会稳定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推定原、被告不存在血缘关系,故原告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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