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农村姑娘王燕爱上了已婚男子周兀德,周兀德承诺离婚后与王燕结婚,两人遂同居并生下一子周小龙。此后
周兀德不但没有离婚,也不承担周小龙的抚养费。不久,周兀德夫妻突然人间蒸发。2006年9月,离家两年多的周兀德回来了,当王燕找上门时,周兀德却矢口否认孩子是他的。悲愤之下,5岁的周小龙将父亲周兀德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
周兀德支付周小龙18岁前的抚养费5万元。2007年12月15日,湖北枣阳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面对儿子,作为父亲的周兀德在法庭上说出的第一句话是:“这个孩子不是我的,我们需要做亲子鉴定。”为了确认周小龙是周兀德的
亲生儿子,法庭同意了周兀德的意见,约定双方在次日抽血进行亲子鉴定,但周兀德后来一直以不能确定抽血时间为由推托。最后,法庭依法判决周兀德给付周小龙抚养费5万元。
根据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根据该司法解释,在亲子关系认定上突破了生母所指规则的约束,
认可了通过技术鉴定确认亲子关系。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对不同意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如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或者年纪比较大的子女,均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
但该司法解释对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那么,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如何处理呢?
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申请人提出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可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做亲子鉴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依据证据规则推理。事实推理的过程,就是根据已知或已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
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认,应由申请人首先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于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本案中,王燕与有周兀德同居期间,生下儿子,3人在一起生活长达一年。这些事实,均说明双方亲子关系的存在已达到很高的概率。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周兀德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周小龙的亲生父亲,但周兀德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周兀德与周小龙间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亨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周兀德应当对周小龙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