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与申请亲子鉴定相关的离婚案件,
丈夫对女儿身世的怀疑,彻底打碎了一个原本还可勉强维持的家庭。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婚生女牛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牛某每月给付子女
抚育费120元。
1999年12月,林某与牛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基础一般。2000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1月2日,林某生一女取名牛某
某。近年来,丈夫牛某一直认为女儿牛某某的长相与自己差异较大,疑非己所生,夫妻为此经常发生矛盾,拌嘴吵架成为家常便饭。2003年9月,丈夫牛某以
与林某婚前接触少、草率结婚、婚后林某生活作风不检点、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提出离婚的同时,牛某还
向法院申请作亲子鉴定。但在亲子鉴定费尚未交纳之时,其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诉讼。因双方关系未能得到实质改善,妻子林某于今年8月反过来以原告身份
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中,被告牛某再次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仍未交纳鉴定费,后又撤回了申请。
庭审中,原告林某诉称,被告牛某脾气暴躁,无端怀疑我有生活作风问题,经常与我争吵打架,特别是其提出亲子鉴定
更是伤透了我的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牛某辩称,我与原告林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前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未能得到进一步
培养。2003年被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然后来撤诉,但表明了被告对婚姻的态度;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被告仍怀疑女儿非己所生并申
请鉴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