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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女方拒做亲子鉴定的结局

亲子鉴定,是判断是否具有亲生关系的依据,在很多的离婚案中或者关于抚养权的案件中,女方或者男方要拒绝做亲子鉴定,这种情况,是否应该采取强制的方式进行鉴定呢,看大家如何说:

笔者以为,对这种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应采取法律强制手段,迫使其作亲子鉴定。可采取以下方法:1、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强制作亲子鉴定的划定,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证据划定中增加强制作亲子鉴定的法律划定,划定对拒不作亲子鉴定确当事人,可拘传其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除强制其作亲子鉴定外,还应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论处。由于男方依法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后,法院通知她去进行亲子鉴定而遭其拒绝,使法院对其无可奈何,甚至使法院无法查明事实,难以处理案件,或者按本文第一种方法强制其作亲子鉴定,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是一种显著的不作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3、经亲子鉴定证实该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应按计划生养政策划定,向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理由是,该子女不属于该对夫妻申领的生养证生养的,而是女方与他人无准生证违法生养的,显然要征收该用度。通过以上措施,能促使拒不作亲子鉴定确当事人接受亲子鉴定,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对这种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呢?有人以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男方主张不是他亲生的,他就有责任提供不是他亲生的有效证据,若他提供不出证据,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另有人以为,女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25条的划定,由该女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确认其所生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无需强制其作亲子鉴定。笔者对这两种熟悉都不认同。第一种熟悉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原则,通常情况下(特殊侵权案件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对于亲子关系(目前未列入特殊案件)这种证实对象,不是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实的,它需要对方当事人和该子女一起配合介入,通过科学鉴定来证实。再则,女方对男方的亲子关系主张提出了反驳意见,提出反驳意见的女方,同样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其反驳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只能要求男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在法按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第二种熟悉是片面的、不可取的。由于对该子女是不是与男方所生这种争议事实,不比一般的物和行为,而是一种涉及他人(该子女)的身份关系,是一种关系到该子女与男方是否有天然血亲的事实,并由此产生他们相互之间一系列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这样一种争议的事实,不能因女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而确认该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倘若这样处理,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该子女实际上系男方的亲生子,只因女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而使男方与该子女切断了血亲关系,这样就会损害他俩的权益。二是夫妻俩为逃避计划生养,想多生子女而利用法律手段来达到其目的,夫妻俩商量好后,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中男方称女方所生子女不是他亲生而申请作亲子鉴定,女方则拒不作亲生鉴定,若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按照第二种熟悉确认该子女不是男方所生,该夫妻离婚后又复婚,男方复婚后以法院判决确认的理由申领到准生证,使其顺理成章地再生养子女。这样,就会有人仿效,使国家计划生养政策遭到破坏。


综上所述,拒不作亲子鉴定可能引发生养权、抚养、赡养、继续这几个与公民亲身利益紧密亲密相关的实体权益纠纷。对于上述生养权被侵害的将导致告状无门;对于抚养、赡养和继续权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在没有对所涉子女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男方与该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权利义务及相互间享有继续权利,由此可判决男方或该子女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续纠纷中可认定相互享有继续权并判决继续遗产。这样,就有可能泛起以法律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同时,给纠纷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诉讼用度损失和诉累,这些纠纷和后果均是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所致。


我国婚姻法第24条划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续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续法划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续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续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续人。前一顺序的继续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续人。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续人或者他们都抛却或丧失继续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后一顺序的继续人继续。然而,拒不作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离婚后,一旦未作亲子鉴定的子女死亡,该子女死亡后有遗产和配偶、子女及母亲,但没有任何遗嘱,于是,男方就有权要求继续该子女的遗产,当男方提出要继续该子女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该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续人的反对;或者男方死亡后有遗产和兄弟姐妹,也没有遗嘱,该子女同样有权以第一顺序继续人的身份要求继续男方的遗产,当该子女提出要继续男方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男方的第二顺序继续人的反对,其原因就是对该子女没有作亲子鉴定,这些继续人都自以为该子女与男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假如男方继续该子女的遗产,则会使该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续人继续遗产的份额减少,假如该子女继续男方的遗产,则会使男方的第二顺序继续人不能继续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必定产生遗产继续权纠纷。

三、拒不作亲子鉴定将会引发继续权纠纷


另一方面,男方再婚后不准生养子女,他与再婚妻子之子女又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男方在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或糊口极度难题、走投无路时,假如男方果断前妻所生子女与他无血缘关系而不向该子女主张赡养抚助权利,则男方的难题无法解决;假如男方以未作亲子鉴定确以为由,他可以依法要求该子女赡养扶助自己,若该子女的母亲告诉他与男方无血缘关系,该子女将会拒绝对男方的赡养扶助,这时,赡养纠纷又会产生。


我国婚姻法第21条划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糊口难题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法第37条第2款划定:“关于子女糊口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据此,父母子女间这种抚养赡养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免除。笔者以为,在涉及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中,男方与女方已经离婚,在没有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固然判决该子女随女方糊口,由女方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但是,一旦女方遭有不测,导致糊口难题,或者女方死亡,该子女糊口无下落,这时,该子女就可以依法要求男方抚养自己,由于没有亲子鉴定依据,女方又没有告诉该子女谁是他的亲生父亲,该子女以自己是男方和女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为由,他名正言顺地认定男方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并有权向男方主张抚养权,而男方却拒不承认该子女与他有亲子血缘关系而拒绝抚养,抚养纠纷则由此产生。

二、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将引发抚养赡养权利义务纠纷

生养权是每个天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天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生养昆裔的权利,包括决定生养时间、生养子女数目或者不生养子女的权利。在无计划生养的社会,公民是否行使生养权或者生养多少子女是自己的私事,国家不予干涉干与和追究,在人们的头脑中也没有生养权概念,更不会计较生养权是否行使或者被侵害。我国实行计划生养国策后,生养题目再不是个人、家庭的私事,公民行使生养权要受到国家计划生养政策的控制。为控制生养,国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养法,各省、市、自治区作出了严格的划定,违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江西省划定,农村已生养一男孩的夫妻和城镇双职工夫妻不准生养第二胎;农村已生养一女孩的夫妻和其他符合生养第二胎法定前提的需经严格的程序审批,并距离划定的年限可再生养一胎,严禁生养第三胎;再婚男女假如有一方未生养子女,对方有一个子女的,可经批准后生养一胎。违反上述划定的要受到严肃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我国固然划定了严格的计划生养政策,但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养权不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法限制和剥夺。为此,我国公民非常正视生养权题目,并严格依法行使生养权。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对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这种拒绝行为,可能就是对他人(离婚案的男方)生养权的剥夺,致使他人生养权的丧失。笔者了解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甲和被告王某均为农夫,经人先容李甲与王某于1999年结婚,2003年5月王某生下一男孩,李甲和王某及其家人为之感到兴奋。跟着时间的推移,李甲发觉男孩的相貌越长越像同村的李乙,李乙对该男孩也百般关爱,且李甲发现王某与李乙有分歧法男女行为,王某对李甲关系逐渐冷淡,李乙之妻就王某与李乙的关系到李甲家中吵闹,为此,李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同时申请对该男孩进行亲子鉴定,假如鉴定该男孩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则他不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并要求王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王某辩称,男孩是她与李甲所生,但果断不作亲子鉴定,并提出假如离婚,李甲要承担男孩的抚养费。法院面临王某果断拒绝作亲子鉴定的行为无可奈何,审理后根据案情判决李甲与王某离婚,男孩随王某糊口,由王某承担抚养费。该离婚案件了结后,题目就来了,李甲离婚后与陈某结婚,陈某与其前夫生养一子女,李甲以自己没有生养子女为由向有关部分申请生养一胎,有关部分以为李甲与王某已经申领了准生证并生养了一男孩,李甲虽与王某离婚,并称该男孩不是他生的,但没有提供该男孩不是他李甲所生的科学鉴定或者法律上确认的依据,因而,不准李甲再生养子女。这一案例可以说明,对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一方(一般是男方,以下简称男方)申请对子女作亲了鉴定的,另一方(一般是女方,以下简称女方)必需当真配合作亲子鉴定,只有用该鉴定结论来判断男方是否行使了生养权,同时可用来判定男方与该子女其他方面的法律关系。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所生男孩经亲子鉴定,假如与李甲有血缘关系,则李甲已经依法行使了生养权,按照我国计划生养政策划定,李甲与陈某结婚后不能再生养了,假如与李甲无血缘关系,李甲的生养权没有行使,他可以享有生养子女的权利;假设李甲确实不是该男孩的亲生父亲,而王某又拒不作亲子鉴定,李甲再婚后,苦于没有亲子鉴定的依据而不能获准生养子女的权利,王某这一拒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实际上就剥夺了李甲的生养权,导致李甲生养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一、拒不作亲子鉴定可导致他人生养权的丧失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案件男方当事人怀疑其妻所生子女不是与他所生,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向法院提出对该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而女方当事人则夸大该子女是她在婚后与其丈夫共同所生,但拒绝作亲子鉴定,多数女方当事人还要求男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少数案件的女方当事人表示子女可以不要男方承担抚养费。因为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强制作亲子鉴定的划定,法院对这类案件所涉子女无法认定是否系该夫妻共同所生,在判决离婚时,往往根据女方拒不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判决子女随女方糊口,并由其承担抚养费。笔者以为,女方面临男方提出作亲子鉴定这一严厉的关系到自己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题目而拒不作亲子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该女方有其难言之隐,若确有此因素,她这一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固然顾及了该子女及其生父和她的情面,但她这一行为不仅给对方和该子女知道自己身份后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而且将会引发诸如生养权、抚养赡养、继续等法律题目和纠纷的后果,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熟悉。

亲子鉴定的结果决定了男人或者女人要承担的义务,如果不同意进行,法律应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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