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妻子离婚的诉讼中,他因为女儿长的不像自己要求做亲子鉴定来证明女儿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最终dna鉴定结论打消了其顾虑。
陈先生和沈女士1998年起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恩爱数年。于2005年生育一女。可从2008年始,沈女士不满陈先生与他人的交往方式等原因产生矛盾,甚至出现在争执中陈先生将沈女士打伤的情况,由此,夫妻关系每况日下,矛盾也日趋加剧。2009年2月5日,沈女士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由于夫妻关系难以改善,今年初,沈女士再次诉请离婚。沈女士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令离婚,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陈先生称,因沈女士有婚外情,所以很多人都说女儿与自己长得不象。陈先生认为,现在需要的是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女儿是否自己亲生。如果结论表明盛女儿确系所生,则女儿应由自己抚养更为妥当。应陈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父母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诉讼中,陈先生表示,如沈女士愿意改正教育女儿的方式方法,女儿可由其抚养,并原意支付每月1000元抚育费。
法院认为,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没有和好的趋向,现沈女士坚持离婚,陈先生亦同意,故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至于陈先生称沈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关系暧昧之说,因陈先生无直接证据证明沈女士在外有第三者,故陈先生此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诉讼中,陈先生曾表示双方之女可随沈女士共同生活,而双方的女儿现年未满10周岁,考虑到双方分居期间女儿由母亲沈女士抚育,又由于陈先生对女儿是否己育存有疑虑,并提出亲子鉴定,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确认双方女儿由沈女士生活较为合适。据此,法院上述判决。
夫妻在离婚诉讼中,父亲陈先生称女儿长相不象自己,请求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打消了其顾虑后,陈先生同意女儿随沈女士共同生活。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女儿随母亲沈女士共同生活,并分割财产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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