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于网络,转自娄底广播电视报网络版,文章内容有关于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是否可请求返还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来电咨询】 当事人李某与前任妻子张某在2000年经过熟人的介绍而结婚,并且婚后妻子张某在2003年6月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李小(化名)。生活本来是幸福的但是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2005年8月,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而进行协议离婚。最后协议约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下的孩子由其前妻抚养,当事人李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但是在2008年8月,因孩子生病去医院检查的时候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小孩不是李某亲生的。请问,对于这种情况,他是否可以要求前妻张某返还离婚后所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用呢? 下面我们来看下律师的解答
律师解答: 根据当事人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本案中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的小孩抚养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你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其理由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据此,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案中,李某并不是你的亲生儿子而是你前妻张某与别人所生,李某与你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的关系,故你对李某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第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你是在你前妻张某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的情况下,误将李某当成你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故你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小孩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其前妻张某返还抚养费。
所以对于离婚后孩子不是亲生的抚养费如何规定的问题,对于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在发现孩子不是亲生骨肉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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